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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東北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教育部2006年3月1日召開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會議精神和《東北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辦法》(東大學字[2005]1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屬于信用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對于加快推進科教興國戰略,維護公民教育公平,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因此做好貸款工作特別是還款工作,關系到人才培養質量、學校和學生社會聲譽、辦學資金正常運轉及思想政治工作實際效果等方面。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申請貸款。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學生指導服務中心、學生處、計劃財經處、研究生院、宣傳部、紀委、審計處和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統一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全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  學校設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以下稱助貸辦),正處級建制,與學生指導服務中心合署辦公,按2500:1配備專職干部,是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歸口管理部門,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校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學校在辦公場地、經費和人員編制上按有關規定給予保障。主要職責包括:

1.根據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意見,合理規劃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制定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辦法并組織落實;

2.負責與上級部門及貸款銀行的工作溝通與日常業務聯系;

3.負責全校學生貸款的申請、發放和催還工作;

4.指導各學院(部)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5.負責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研究、考核、人員培訓、統計分析及政策宣傳等工作;

6.策劃組織全校性誠信教育活動;

7.編輯東北大學貸款工作簡報。

第六條  各學院(部)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副書記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研究生院成立由管理處副處長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設秘書一名負責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在校助貸辦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2.負責貸款申請、發放和還款工作的過程組織;

3.結合本學院(部)特點,深入開展誠信教育活動;

4.做好貸后在校期間的跟蹤管理工作;

5.負責貸款學生基本信息統計與維護工作;

6.落實畢業生貸款催還工作。

第三章  貸款管理

第七條 各學院(部)、研究生院對申請貸款學生要嚴格把關,做到按需申請、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要充分發揮學生的民主評議和監督作用。

第八條  貸款主要以新生為主。各學院(部)在新生報到確定緩交學費學生時要嚴格把關,依據新生提供的有關困難證明材料,為新生辦理助學貸款。

第九條 校助貸辦為每個學生建立借貸管理和誠信檔案,及時做好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學院(部)要做好簡明的貸款學生檔案,做好貸款信息登記、上報和有關信息系統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將還款率納入各學院(部)學生工作評估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做好各個年級的貸后管理,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1.各學院(部)要采取有效措施,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對貸款使用違規學生要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并上報校助貸辦,情節嚴重者停止貸款或收回貸款。

2.對在誠信教育活動中表現消極者,及時提出警告。無故不參加三次者,停止貸款。

3.嚴格執行貸款的政策規定。對離校前未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的,一律不辦離校手續;出國(境)留學、定居者,一次還清貸款本息后方可辦手續;中途輟學、退學、休學、停學、轉學者,一次還清貸款本息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借款學生有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條款的行為,銀行有權終止其貸款。

4.出現以下情況,不予以申請或終止貸款。在校期間受法律制裁者;受警告及以上處分者;考試累計5門次課程不及格者;留級學生;考試作弊者;信用不佳者;不按規定用途正確使用貸款者;家庭經濟條件明顯好轉者。

5.建立家長承諾制度。辦理貸款時,學校將發給家長一封信,由家長簽字返回學校備案。

6.學校設立風險補償金,應對特殊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違約學生約束機制。學校將違約情況提供給銀行和用人單位,并逐步在就業網、學歷文憑網、國家助學貸款網等公布違約學生名單,在校園網、校友網等公布違約學生信息。

第四章  教育與宣傳

第十四條校助貸辦負責策劃和組織以感恩、誠信和自立自強為核心的主題教育活動,把思想教育貫穿于招生宣傳、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教育及畢業教育全過程。各學院(部)要創新教育形式和載體,把誠信教育貫穿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過程,并在不同階段突出不同重點。

第十五條  把思想教育同解決貸款學生實際需要結合起來。各學院(部)每學年至少找貸款學生談心一次,要幫助他們解決好在學業、心理、就業等方面的困惑和實際困難。學生指導服務中心要在心理和就業工作中重點關注貸款學生群體,讓他們切實得到溫暖和幫助。

第十六條  要讓貸款學生在重要節日得到特殊的關愛。學校各級領導要親身參與關懷貸款學生活動。尤其要安排好節日不回家學生的學習和生活。

第十七條 宣傳部、校助貸辦和各學院(部)要切實做好貸款工作的宣傳,在全校范圍內普及貸款知識,要充分利用多種載體做好正面報道工作,教育引導貸款學生。校團委要組織好學生會及學生社團,開展好學生的自我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校助貸辦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建立征信系統的宣傳,讓貸款學生充分認識到違約后果的嚴重性。

第五章  貸款的催還

第十九條  畢業生離校前,校助貸辦和各學院(部)要有針對性地組織教育活動,教育學生信守承諾,全面理解還款政策,嚴格履行還款協議。提倡有條件的學生提前還款。

第二十條  要切實做好畢業生信息采集工作。各學院(部)要把畢業生的家庭、單位等信息采集全面,以備后續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校助貸辦在畢業生離校前將貸款情況和誠信情況并入學生個人檔案,請求用人單位督促學生還款。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家校溝通制度。針對貸款學生學業、在校表現以及畢業后還款等情況,學院要不定時與貸款學生家長溝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成立催貸工作小組,由校助貸辦領導,負責統籌全校畢業生貸款的催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每學年學校對貸款工作進行認真總結,通報各學院工作情況。對在貸款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銀校合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與經辦銀行聯合成立貸款工作協調工作組,定期召開聯合辦公會,研究和解決貸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銀校定期溝通機制、研討交流機制和人員培訓機制。銀行定期向學校通報還款及違約情況,學校定期向銀行通報貸款學生在校期間表現及主要問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與中國銀行的全面合作。進一步探索在金融服務、幫困育人、人才培養及成果轉移等方面合作。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細則自2006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細則由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