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知識能力水平,增強就業能力,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東北大學學生指導服務中心與國防教育學院開始共同負責退役士兵的教育資助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教育資助政策適用于退役一年以上,通過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學生,退役士兵學生所在申請學年應為在校本科生。在校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后復學的學生不享受該政策資助;大學專科生畢業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沒有參加高考而是通過專升本考試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階段不享受該政策資助。
第二章 資助的內容、標準、方式及年限
第四條 教育資助內容包括學費、家庭經濟困難退役士兵學生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
第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學校對退役士兵學生的學費資助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由學生自行負擔。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退役士兵學生資助學費由中央財政按標準和隸屬關系補助至學校,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直接補給退役士兵學生本人。
第七條 學校對退役士兵學生的教育資助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一個學制期。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考入本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請教育資助: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愿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到我校攻讀本科,到學校報到時,按規定填寫《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登記表》,并向學校遞交《教育資助申請表》。
(二)開學7個工作日內,學校對申請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學生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錄取退役士兵人數和所錄專業收費標準匯總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后,在20個工作日內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上報數據進行審核后,在20個工作日內下撥資助資金。
(四)學校收到下撥資金后,于10個工作日內下發至學生個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退役士兵學生須誠實申報,一旦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將取消教育資助資格;情節嚴重者,將按照學校管理辦法予以相關處分。
第十條 學校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退役士兵學生的身份認證、條件資格等相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教育資助的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退役一年以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東北大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